江西省購房合同 江西宜春購房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轉讓于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履行。
房屋基本情況:_________________甲方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樓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層__________室(東戶)二手自住房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說話協調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買賣相關法律,就甲方將所有權所屬的房屋出售給乙方等相關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房屋具體狀況如下:房屋座落在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為磚混結構商品房,布局結構平方米,門面為________。
第二條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土地所有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房屋配套附屬設施水、電、暖由甲方負責,室內裝飾統一為水泥地面,墻壁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自愿購買上述房地產。
第四條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將房款付給甲方。
具體時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乙方交付貳萬元;___年___月___日前付伍萬元;其余在產權轉移時全部交清。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將上述房地產交付乙方(以房產證交付為標志)。
第六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地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電訊費等其它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第八條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地產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使用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確認上述受讓房地產的業主公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
如上述房地產轉讓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應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應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日止,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逾期30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之一處理。
1、乙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逾期未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3%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逾期30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之一處理。
1、甲方除應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規定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一份,房地產登記機構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三
售房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具體情況:
1.位置: 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萬人小區自建房。
2.房屋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結構 樓層 ,房屋走向: 房屋形狀: 用途 。該房產的總占地面積:
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土地證編號: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東: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該房產總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協議簽定之后,首付 萬元訂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幣 萬元。
(3)房產產權轉讓手續順利辦完之后,再付清剩余 萬元。
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八、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表、電表的費用。
九、乙方購買甲方該項房產,所有費用均屬于 個人出資購買,其所有權完全屬于 個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該項房產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十二、本協議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日 代表: 月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四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 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
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移時間。
第十一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執 份,乙方留執 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 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五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代理人(簽章):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注解:本欄的如實簽填為合同的最后完成步驟,是合同成立的標志,也是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故雙方應當特別重視。
當事人為單位的,如實簽填法定代表人;當事人為個人的,法定代表人空白以斜杠劃掉即可。
地址和聯系電話應當填寫方便通訊聯絡的地址;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者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代為簽訂合同的,由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實簽填代理人欄。一方當事人應當注意審查對方代理人的代理資格或監護資格。
雙方分別簽填簽約日期的,則合同的成立時間以最后簽約日期為準。
附記欄
文本:(以下僅適用于通過中介成交的買賣)
為甲、乙雙方提供服務的經紀機構及其經辦經紀人員如下:
經紀機構(簽章):
資質證書號碼: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六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 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四)乙方屬新錄用的,自本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為試用期。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擔任或從事______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標準或工作任務,并愛護設備和所使用的工具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需要,適當調整或協調另行安排職務或崗位。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一)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種工作時間制度。
1.執行定時工作制(執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應按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甲方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為規范,于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
(一)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月工資為--元或按____________執行。
(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2.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朋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人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井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看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續訂。
(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上。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裁減人員的。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盆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七)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本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應妥善保管。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 鑒證員(簽章)________
鑒證日期:__年__月__日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七
買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賣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共有權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方和賣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狀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稱“該房屋”)為樓房/平房,具體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所在樓總層數為_______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_____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為準。
(二)該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為___________。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發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權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意見見附件二(共有權人本人在簽署時需到場)。
(二)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發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該房屋性質為下列選項中第_______種情形:
1、商品房;
2、已購公有住房;
3、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5、其他房屋。
(四)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第____種:
1、該房屋未設定抵押;
2、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記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項權利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五)該房屋的出租情況為第_____種:
1、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2、賣方已將該房屋出租,買方為該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于房屋權屬情況的說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賃情況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三。
第三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
(一)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買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不高于成交價格的20%)。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的有關價格另有約定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一。
(二)買方采取下列第___種方式付款:
1、全款支付,合同簽訂時支付定金元人同幣,年月
日前支付元人民幣。
2、貸款
(三)關于貸款的約定
買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辦抵押貸款,買方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買方自行籌齊剩余房價款,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賣方;
(2)買方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貸款,至貸款批準,其間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3)本合同終止,買方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四條房屋產權及具體狀況的承諾
賣方應當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賣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賣方承擔相應責任。
賣方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附件一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買方,買方對賣方出售的該房屋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屋。
年月日以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同意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轉移至買方名下。
買方和賣方對房屋目前的質量狀況表示認可,賣方保證沒有隱瞞房屋潛在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房屋的交付
賣方應當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2、買賣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其他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買方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過______日后,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___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方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過____日后,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按照累計的逾期應付款的______%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賣方在退還款項時,可直接將違約金扣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質量狀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在雙方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質量出現明顯變化(如遭受水淹、火災、車輛撞擊等),雙方對合同價格重新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如上述狀況是由于一方故意造成,實施上述行為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相當于合同價款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稅、費相關規定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房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費的,由政策規定的繳納方繳納;政策中未明確繳納方的,由賣方/買方繳納。
第九條權屬轉移登記
(一)當事人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買方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如因賣方的責任,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承擔已付款的%作為違約金。買方不退房的,自買方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賣方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并于買方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買方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賣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賣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_______日起,賣方應當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2、雙方確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及市場行情的變化均不構成不可抗力。
3、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所有權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仲裁)費用、差旅費。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各方確認,本合同中書寫的聯系方式作為各方日后聯系的依據,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他方在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聯系方式送達相關文書時,視為送達。
第十四條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賣方_______份,買方_______份,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一份,_______份。
賣方: 買方: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共有權人:
___年___月___日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八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坐落于xxxx;位于第xxx層xxx戶,房屋結構為xx,房產證登記面積xxx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xxx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xxx。
第二條價格: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xxx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xxx萬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xxx元整,小寫:xxx,余款xxx元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x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xxx%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同時,本房屋目前尚處于出租狀態,甲方應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賃關系或把租賃權轉給乙方。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xx%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xxx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xx%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xxx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xx%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購房合同篇九
本合同經 年 月 日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本合同由 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的行為,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作,協調好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在內部建立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發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穩定性和穩定職工隊伍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國家有關職工的勞動用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培訓教育、紀律獎懲、經濟性裁員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職工一方與其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權利義務相統一,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制訂各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采取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有義務支持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單位依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工會主席列席或參加用人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條 本合同草案經用人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后,由職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單位行政方簽字,并按法定程序提請登記備案。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十天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本合同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等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
第六條 勞動用工
(一)用人單位(指用人單位行政方,下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擇優錄用職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分別與被錄用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二)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合同規范下就職工的聘(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以及職工待崗、下崗后的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制定實施細則,并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三)工會對職工要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主動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四)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協商后適時調整勞動力分布結構,改善勞動組織,采取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單位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工會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主席任職期未滿和女職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和哺乳期滿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七條 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實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崗位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單位的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以周、月、年的周期計算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還需延長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亦應與工會協商后方可進行加班,并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范圍內。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工會可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或減少工作時間。
第八條 休息、休假與請假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制度,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享受的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休假半天,工資照發。
(二)職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工資照發。帶薪年休假必須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單位休假制度,職工病假、事假、工傷假以及各類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制定制度實施辦法,與工會共同協商,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四)用人單位對工會兼職主席和委員,應提供必要的工會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 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資分配的原則,依據經濟效益狀況,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在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力爭使職工收入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后,有所增長。工會每年第一季度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同行業分配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當年全年省工資指導線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職工收入分配增長比例同用人單位協商。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3、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在當月 日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工資和各類專項津補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會有權對此進行監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全體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七)用人單位在放假提倡期間內,職工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職工福利
(一)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與用人單位經濟實力相適應的集體福利和文體活動設施,并根據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斷改善。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月給職工發放各種補貼和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取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并及時上繳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機構,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幫助退休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四)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各種福利基金,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的情況向工會通報,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
(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工作。
用人單位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努力為職工實行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支持舉辦各種互濟活動。
(二)職工應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用人單位因積極幫助辦理有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辦法和待遇,以及職工死亡后其遺屬的待遇,按國家標準享受或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制訂過程中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制定。
(四)對女職工和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工會協助組織。
第十二條 勞動保護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二)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檢查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規定和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單位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按規定發放工種津貼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每年冬夏季節,用人單位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五)用人單位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完善安全衛生設施,努力降低塵毒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六)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對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行為,工會有權提請改正。
(七)用人單位發生因工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于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工會有權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職工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教育。用人單位在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是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并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應視經濟狀況為職工培訓提供必要的設施、條件和經費。
(三)工會要對職工開展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協助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開展技術比賽、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十四條 富余職工安置
(一)用人單位安置富余職工,應當遵循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為輔,盡量保障富余職工基本生活。
(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單位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職工內退期間,由用人單位依據職工工齡長短按月發給生活費,但生活費最低不得少于標準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的80%,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仍按原單位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和退養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經濟型裁員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紀律與獎懲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并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應維護支持用人單位執行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職工獎懲制度》。
(二)對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也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和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職工進行行政等處分時,須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工會應認真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如有異議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形成決議或會簽文件時應有工會參加,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工會認為不合理或不當的,可與提出異議,與用人單位協商。
(四)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嚴格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辦事,并注意善后事宜的協商穩定工作。
(五)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按規定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章 履行合同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參政議政,堅持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落實好職代會五項職能,認真執行職代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及時處理好職工的提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三)用人單位應尊重人才,任人唯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職工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五)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并努力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七條 職工的職責和義務
(一)每個職工的職責,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予以確定。
(二)每個職工必須做到:
2、服從工作安排,圓滿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愛護設備、禁止野蠻操作,杜絕死亡事故;
4、遵守勞動紀律;
5、維護用人單位形象,不做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用人單位利益的事情。
(三)積極參加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等為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工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支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單位依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文化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開展勞動競賽,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應盡量安排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過變更。
第二十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出現違約責任,視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0天內,雙方按人數對等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共同商定實施履行本合同的檢查方案的措施,檢車的時間周期由雙方商定,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并由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次年召開職代會時,要報告上年度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并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進行評議。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滿前二個月內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集體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三)企業兼并、重組、解散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集體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主管部門各一份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七天內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